各分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大学管理学科学位委员会通知,2006年硕士生指导教师增列已经开始。请申请人按照《社科学部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实施办法(2006版)》,填报相应的《社科学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06版)》(附件1)一式二份,并将《审批表》(包括电子版)及本人代表性成果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及原件、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及原件,交学院科研处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注:表中近三年数据的时间范围:2003.9-2006.8
联系人:傅明 办公地点:行政楼407室 办公室电话:88229695 邮箱:ming@nit.net.cn
附:社科学部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实施办法(2006版)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要原则: 1、有利于提高和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2、有利于调整学科研究方向、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3、有利于改善学科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结构。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学术思想活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2、申请者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其中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一般应已获得硕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三年来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其中在一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有一篇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 4、有较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目前仍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承担有重要的技改开发等科研任务,有独立的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近三年来至少主持1项纵向项目,实际到款的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元)。 5、已开设了硕士研究生课程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以上为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要求,各学科学位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的具体情况,在不低于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条件。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06版)》,所在学科秘书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所在的学科学位委员会。 2、学科学位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经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学部学位委员会。 3、学部学位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及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须有应到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投票方为有效;获应到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数者为通过。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附件:《社科学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0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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