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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科研奖励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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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科研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在学院开展工作并促进学院学术氛围形成、学术梯队水平提高产生积极作用的,在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中作出贡献、取得成果的人员学院将给予奖励及补贴。
第二条 奖励人员为学院在编、聘用人员以及主要科研工作在我院开展的人员。
第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各类科研项目、论文、成果获奖以及专利等。
第四条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科研岗位考核暂行办法》,满综合工作量以内的科研业绩按照科研业绩津贴执行,不享有本奖励办法;超出满综合工作量的科研业绩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其它有关人员要求完成所在岗位工作后方可实行奖励。
第五条 进行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原则上均应以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为第一完成人单位。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列入奖励范围的科研项目要求以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为立项承担单位。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学院给予每个项目奖励10000元,并对到款实行11配套科研经费。
(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学院给予每项奖励5000元,并对到款实行11配套科研经费。
(三)其余纵向项目对到款经费实行人文学科15%(不低于500)、理工学科7%的奖励(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10000)
(四)对重大横向项目单项到款经费累计超过50万元,学院在全额收取管理费后给予奖励10000元。
第七条 列入奖励范围的论文署名单位全称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论文等级按照浙江大学现行标准执行。
(一) SCI》、《EI》、《SSCI》、《AHCI》、《ISSHP》、权威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并给予2000元科研经费。
(二) 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论文被上述检索系统收录情况由科研处委托有关单位统一进行检索,也可由论文作者提供有关材料,由科研处审核认定.
(三) 在国内一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四) 用外文发表在国外学术刊物上,每篇奖励1000元。
(五)副高职称以下(不包括副高)人员在二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补助800元,在其他正式出版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补助300元。
(六) 论文一篇一奖,同一篇论文在符合学院多项受奖条件时,按奖额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学院奖励不影响其接受其他有关部门的奖励
第八条 列入奖励范围的专利是指专利权人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的职务专利。
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
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项奖励1000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
第九条 列入奖励范围的获奖项目
(一)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省科技奖重大贡献奖者,学院给予重奖。
(二)获得省部级和市级奖励的成果,按奖金金额,学院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十条 对于各类科研项目若各级政府部门要求配套奖励的,学院将根据就高原则按照要求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0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