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现转发宁波市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教高〔2009〕222号),请查阅。根据市教育局文件精神,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平台与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其中,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标准制订等研究项目资助不高于30万元;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建设资助每门不高于5万元;管理经费不高于6万元;其它项目根据建设工作任务确定资助额度。
信息分院教务办
2010.3.1
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甬教高〔2009〕222号
各在甬高校: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 加快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86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宁波市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特制定宁波市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宁波市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 加快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86号)精神,实施宁波市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培养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深化高校教学改革,提升专业办学水平,进一步发挥现有高校学科专业优势,培育引进培训机构,创建专业教育的新载体,促进学历教育与职业(执业)能力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培训相结合,为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人才培养培训服务,推动宁波高端培训业快速发展。
第三条 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应遵循服务导向、资源整合、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要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今后五年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甬政发〔2008〕69号)为依据,面向宁波市五大重点优势产业和五大新兴产业、六大支柱产业和四大主导产业对人才的需求,加强建设,深化改革,办出特色。通过4年左右的改革与建设,建成20个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基本形成适应宁波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条 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要全面提升专业办学水平与社会适应性,在构建“双证书”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改革教学内容与方法、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办学体制机制等方面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
第六条 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要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方面起到示范作用,并在为社会提供培训服务、提升劳动者素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建设任务与政策措施
第七条 积极开展“双证书”教育。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变化,创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与用人单位合作,实施学历教育内容与职业(执业)资格培训内容相衔接的人才培养计划,学生双证获取率不低于70%。
第八条 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构建专业培养规格与提升职业能力相统一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要充分反映相关产业和领域的新发展、新要求。鼓励开展项目化、案例化教学课程的教材建设,建成5种以上与产业发展相对接、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系列化新教材,具备与国际接轨条件的专业要加强国外优秀教材的引进和使用。探索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完善专任教师到相关产业和领域一线学习锻炼、相关产业和领域的人员到学校兼职授课的制度。建立教师培训、交流和深造的常规机制,鼓励教师参加相关专业高端培训,获得国际或国内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鼓励专业教师取得培训师资格,参与社会培训工作。
第十条 加强培训平台建设。以培育引进培训机构为契机,整合现有专业教学资源,制定符合社会需求的培训方案,积极开展在校生、在职职工和社会人员培训,每年开展培训要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端培训不低于20%。逐步将培训机构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面向社会、自主运作的非企业法人组织,形成培训品牌。
第十一条 加强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依托相应的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吸纳学生开展科研工作和毕业论文设计,学生科研选题应结合教师的科研课题或来自生产实际,由学校教师与企业技术专家共同指导,为学生创业创新服务;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校企合作,建设高质量的实习实训基地,强化工学结合,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建立学校、用人单位和行业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服务型教育重点建设专业由高校独立申报。高校必须整合本校3—5个相关专业联合申报。鼓励与其它高校、中职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培训机构合作建设。
第十三条 申报服务型教育重点建设专业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业群必须与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及“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所提出的产业紧密结合,对培养该产业链核心岗位(岗位群)的人才具有较大的支撑作用;
(二)专业群已制定科学的双证书人才培养方案,且经学校认可实施;
(三)专业群具有国际或国内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资质,制定了可行的社会培训计划,能开展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培训;
(四)专业群中的专业已列为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具有较好的建设基础与特色,具备良好的教学改革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服务型教育重点建设专业要通过广泛调研,科学论证,提出明确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年度工作计划、绩效指标和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经审核、公示等相关程序后,确认服务型教育重点建设专业,并与建设院校签署建设协议。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服务型教育重点建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
第十七条 对服务型教育重点建设专业检查和验收以申报书提出的建设工作任务、绩效考核指标等为主要依据。年度检查、中期检查、终期验收中,按计划完成申报书的建设工作任务、达到申报书的绩效指标者为合格;显著超额完成申报书的建设工作任务、建设绩效突出者为优秀。年度检查不合格者,中期检查、终期验收时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八条 服务型教育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经市政府同意,将确认为宁波市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周期为4年,建设经费为每个工科类专业群350万元,其他专业群300万元。学校必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第二十条 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平台与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其中,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标准制订等研究项目资助不高于30万元;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建设资助每门不高于5万元;管理经费不高于6万元;其它项目根据建设工作任务确定资助额度。
第二十一条 建设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经费预算,按照建设进度和任务分别编制资金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资金来源预算应当列明申请的专项经费及自筹资金情况,支出预算应当列明支出的事业内容及经济分类科目。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年度建设经费预算由市教育局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经费按批准的经费预算和项目建设进度拨款,教育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绩效考核。在项目预算拨款达到总建设经费50%时实施中期检查,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时实施终期验收。中期检查、终期验收不合格者,停拨经费。建设单位按检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将停止建设,直至取消立项,追回建设经费。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教育 专业 管理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