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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就业创业政策一览
发布日期: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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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5〕182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现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9日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新创办创业实体,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商且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代理等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
2.申报期月均纳税额500元(含)以上(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人员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不受本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过渡期内新老证件可通用,过渡期后提供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下同);
4.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其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络创业的,还需提供经认定的《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村级电商的,还需提供政府或依托合作单位建立的农村电子商务县(市)、区级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采用随时申报、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创业、村级电商,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及申报对象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六)其他
已按《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内新创办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其它机构)派遣员工不属于被带动就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员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及企业基本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六)其他
1.新招用人员是指本细则生效后新招用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重新被同一家单位招用的不属于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对象。
2.已按《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三、创业场租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市辖各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的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甬高校在校生。
(二)申报条件
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租赁协议,实际经营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补贴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3.创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场租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到龄月份。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簿,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场租补贴实行随时申报、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创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等情况核实。
(六)其他
已按《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5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规定享受场租补贴但不足3次的,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3次期满。
四、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新招用首次来甬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市辖各区中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6个月以上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被征地人员的市辖各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二)申报条件
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四)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8);
2.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
3.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被征地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招用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3日至1月10日受理7 至12月社保补贴,8月1日至8月7日受理1 至6月社保补贴,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再办理。
申报地点除招用被征地人员向被征地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外,其余都向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其中市级参保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六)其他
1.原已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原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人员社保补贴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2.2017年1月1日起,被征地人员享受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条件从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
3.被征地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
1)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具体指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印发之日起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
2)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具体指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承包土地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被征地60%以上且批准征用土地之日起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
4.失业6个月以上被征地人员的认定:
1)已农转非的被征地人员,依据失业登记时间认定。
2)未农转非的被征地人员,按下述方法进行认定:对未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依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时间认定;对就业转失业的被征地人员,按照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的时间认定。
五、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
在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中小微企业在2015年1月6日后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
2.2015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申报贴息时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其中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0%以上),且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100%。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9);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贴息申报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发放形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季末次月5个工作日之内,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并在贴息经费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
(六)其他
1.新招用人员不包含解除劳动或终止合同关系后被同一单位重新招用的人员。
2.已按《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就〔2011〕33号)规定享受贷款贴息政策但未期满的,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1寸近照1张和《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其中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领《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
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1寸近照1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领《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
2.凭《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通过签订社会保险代理协议等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
享受期限除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已在享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
2.《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见附件11);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
4.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号。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2月15日、8月15日至8月30日,节假日顺延,逾期均不再办理。
申报地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六)说明
1.2017年1月1日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期满后,从事灵活就业未间断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继续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含农转非被征地人员)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失业登记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4.对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失业登记后继续从事灵活就业,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5.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灵活就业后,应办理中止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凭本人身份证和《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等,及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2016年1月1日起,被中小微企业录用,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给予每人20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2);
2.《宁波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个人申报表》(见附件13);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和用工企业出具的用工证明;
5.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6.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每年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顺延,逾期均不再办理。
由高校毕业生本人或招用企业代为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申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并将《宁波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汇总表》(附件14)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毕业生个人账户。
八、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三)申请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录“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申请,并根据提示上传《宁波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孤儿、残疾人证明或助学贷款合同、个人银行账户等资料。
各院校通过系统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网上预审核,并通知预审通过的高校毕业生提交求职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院校将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申请人相关材料、公示原件、《宁波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见附件16)等纸质材料报送人力社保部门。
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联合审核后,通知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再次登录“系统”确认账户信息。因故无法通过审核的高校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学校初审和公示,并于次年与当届申请者一并由学校提交审核,通过者于次年发放求职补贴,未通过者不可再次申请。
人力社保部门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院校,再由学校将补贴资金划拨到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
九、有关说明
(一)本意见所称的市辖各区是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是指利用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等现有资源,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代销、代收及其他服务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自2017年1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年龄条件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灵活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含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或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创业实体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原有实体注销、吊销或变更法人后,重新进行工商设立或登记的,不属新创办创业实体。
(二)本意见所指的补贴期限,系在同一享受期限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须为同一家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申报各类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或个人,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和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1项。已创办创业实体人员不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贷款贴息申报时(月)与符合申报条件时(月)的间隔不超过半年。
(四)2016年1月1日起再就业援助补贴停止执行。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手续的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的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可按原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须在市辖各区,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六)各地要加强对各项政策补贴资金的监管,可通过设置纳税条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等手段,防止“伪创业”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或将补贴款挪作他用等行为发生。对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平台的失信惩戒“黑名单”。建立拟享受政策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其中由市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的政策补贴对象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在“宁波就业创业网”进行公示,由区财政支出的政策补贴对象由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在区人力社保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0月3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