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BC03-2017-0010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宁波市财政局
甬经信中小〔2017〕236号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
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两创办、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两创办、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精神,加快推进市场创业创新活力提升,鼓励和促进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在我市落地发展,规范我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市经信委会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
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场创业创新活力提升,鼓励和促进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在我市落地发展,规范我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和《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两创办〔2017〕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在宁波市两创示范期内,共安排不少于2亿元资金用于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实际经营且带动就业满三个月,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独立核算、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带动就业人员的认定以企业名下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人员为准,其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以其他代理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不计入带动就业人员数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对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在宁波市落地且带动就业的给予奖励。
1.对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入围总决赛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2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对总决赛中获奖项目(包含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或同等级奖项),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2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2.对参加地级市(含)以上人民政府、省级(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入围决赛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2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奖励。对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同等级奖项,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15万、10万元资金奖励。
3.对参加地级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获奖项目(包含一、二、三等奖或同等级奖项),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在宁波市落地且带动就业的给予奖励。
1.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对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2.对取得高级职称人员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3.对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4.对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
上述高层次人才应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出资额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第六条 对其他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在宁波市落地且带动就业的给予奖励。
1.对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5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风险投资的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20万元资金奖励。
2.对符合“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提出的“3511”产业体系和我市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聚集的9大产业,或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其他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5人、7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15万、2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采取标准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两创办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两家及以上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引进落地的日常管理与运作。
第九条 第三方管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满三年,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其中专职从事创业服务或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2.具备政策咨询、创业辅导、创新支持、项目孵化、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招引、市场拓展等四种以上相关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服务创业项目或企业80家以上;
3.具有创业创新类项目引进、评审及辅导能力;
4.拥有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等创业创新载体运营经验优先。
第十条 第三方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
1.根据市两创办年度目标要求,完成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引进落户任务;
2.面向全国创业创新载体、平台、服务机构及创业团队宣传推广我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政策,政策执行期内至少举办不少于2次宁波市外的政策宣讲会;
3.积极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合作,引进优秀创业创新项目,促进项目落地宁波;
4.每季度对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和实地调研,形成项目初审和实地调研报告,并做好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审核及专家评审的组织工作;
5.为落地创业创新项目提供创业服务,对已获得奖励资金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进行入库培育管理和跟踪服务,组织入库企业每半年报送生产经营数据,并形成入库培育项目发展报告;
6.做好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网上申报平台系统维护工作;
7.做好市两创办交办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引进落地管理与运作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第三方管理机构服务费拨付标准。市两创办与第三方管理机构签订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引进落地日常管理与运作责任书,自签订责任书起每3个月根据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引进落地情况,按照以下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1.对市外引进创业创新项目,按项目奖励资金总额10%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2.对市内创业创新项目,根据累计项目奖励资金总额完成情况拨付服务经费:
(1)累计奖励资金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奖励资金总额3%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2)累计奖励资金总额在3000-6000万元(不含)的,超出3000万元部分按照奖励资金总额4%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3)累计奖励资金总额在6000-10000万元(不含)的,超出6000万元部分按照奖励资金总额5%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4)累计奖励资金总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超出10000万元部分按照奖励资金总额6%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第十二条 市外引进创业创新项目类别。
1.非宁波市户籍人员到宁波创业创新项目;
2.宁波市户籍在外地就业人员回宁波创业创新项目;
3.非宁波市户籍在宁波就学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宁波创业创新项目;
4.宁波市户籍在外地就学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回宁波创业创新项目。
第十三条 对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服务经费原则上按照每3个月已核定的奖励资金总额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服务经费含引进项目服务费、其他服务机构引进项目服务费、专家评审费、宣传推广费、会议活动费、平台系统维护费、咨询费等引进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奖励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项目在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并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供一式三份纸质申报材料:
1.《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员工社保缴纳证明、近三个月财务报表等材料;
3.大赛获奖项目需提供大赛实施方案(比赛通知)、获奖证明材料;
高层次人才项目需提供学历、学位、职称及企业股份比例证明材料,此外,申报本办法第五条第1款需提供相关人才评定证明材料;
获得投资项目需提供相关投资证明材料;
4.荣誉证书、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5.市外引进项目需提供相关市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1.第三方管理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实地调研,每3个月汇总向市两创办提交初审和实地调研报告(见附件2);
2.市两创办每3个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
3.经市两创办审核及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市“两创示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1.奖励资金10万元及以内的一次性拨付;
2.奖励资金10万元以上的分两次拨付,首期拨付奖励资金50%,自首期拨付奖励资金满3个月,仍正常经营且带动就业人员未减少的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未能正常经营或带动就业人员减少的取消剩余资金奖励。
3.为鼓励创业创新,对创业创新失败的项目,不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跟踪和服务机制,获得奖励资金企业须在两年内,每半年通过网上平台填报生产经营数据。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应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第三方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创业创新项目收取费用。市两创办加强对第三方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创业创新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服务机构、项目申报主体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享受资金奖励资格,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两创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7日起施行,执行期为财政部等五部委确定的两创示范期。
附件:1.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申报表
2.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申报项目初审和实地调研报告
附件1
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2
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申报项目初审和实地调研报告
抄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