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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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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参保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根据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109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居民医保参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决定组织学院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实施健康体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范围和对象
健康体检范围对象为已于2011年在我院办理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学生。
二、体检项目
物理检查:内科、外科、眼科常规;
化验项目:血、尿、粪常规、常规心电图、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G P T )。
三、体检费用
此次健康体检的费用标准为每人42 元,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承担。
四、体检地点和时间安排
地点:体育馆
体检日期:11月5日、11月6日、11月12日、11月13日。
体检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2:30—16:00。
各分院体检时间安排如下:
法传分院:11月5日8:00-10:30
信息分院:11月5日10:30-11:30,12:30—16:00
外语分院:11月6日8:00-10:30
管理分院:11月6日10:30-11:30,12:30—16:00
生化分院:11月12日8:00-10:30
土建分院:11月12日10:30-11:30,12:30—16:00
经贸分院:11月13日8:00-11:30
机电分院:11月13日12:30—16:00
五、相关要求
1.学生处负责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
2.各分院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一名辅导员负责体检现场的学生组织管理工作;
(2)落实本单位各专业班级体检具体时间安排;
(3)在体检前向学生说明体检的注意事项,完成《参保居民健康体检表》的分发、填写工作;
(4)在体检结束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参保学生健康体检名单》;
(5)根据体检结果,做好特定疾病、特异体质学生健康档案。
3.受检学生在体检过程中要保持体检场所的安静、整洁;各项目体检完毕,经体检人员核对无遗漏后,方可交表离开。
4.个别化验项目,如受检学生因样本获取较为困难,而不愿提供样本或自愿放弃检查的,须在《参保居民健康体检表》上签名同意作自动放弃该项目检查处理。如果参保学生自愿放弃此次健康体检的,须在《参保学生健康体检名单》表上签名同意作自动放弃处理。
5.体检前一天晚餐宜素食、禁酒,并注意休息。体检当天学生不用空腹,尽量穿宽松点的衣服,不要穿连衣裙。
6.体检结束后,由学生处将体检结果发还受检学生,学生自行保管体检结果。

学生处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