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教育工会《关于做好教育系统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甬教〔2015〕号199)、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市直属院校(单位)教职工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甬教计〔2015〕93号)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意见(浙总工发〔2016〕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开展2016年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疗休养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宁波事业在编教职工和浙大全职岗教职工,且去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即将退休和2015年未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优先考虑。疗休养活动不得随带家属。
二、疗休养地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