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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二期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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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工会:

根据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教育工会《关于开展第二期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甬教工会[2014]28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2014年4月30日在册的事业在编教职工(含浙大全职岗教职工)
二、保障范围、保障办法:见附件1
三、保期、保费:
保期3年。保费300元/人,其中个人承担150元,校工会补贴150元。个人承担部分由财务处从11月份工资中代扣。
四、“保障金”支付标准
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就医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自理部分和其他规定范围额度内开支再减去医保部门给付的各种医疗补助金,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30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保障金,当累计给付各项保障金达到15万元时,保障责任终止。(第一期:过5000元的,50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保障金,当累计给付达到10万元时,保障责任终止。)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分工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扩大教工的互助保障受益面。
2、请各分工会在本单位教职工自愿参保的基础上,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于9月26日(周五)前将参保名单(附件2)按要求上报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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